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8號原 告 胡榮哲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詹雅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禎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