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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09號原 告 利泰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韋利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簡筱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百修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請求被告拆除增建物,其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2,425元;訴之聲明二請求被告給付9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2,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3-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