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4號原 告 崧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文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峯祥等間請求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66,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