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60號原 告 山毅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英豪上列原告與被告仕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