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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合富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富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金亞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應國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6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萬6,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