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35號原 告 永康包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妙芳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6,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2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