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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8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國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邱益謀間請求確認管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5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第一審應受之客觀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