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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99號上 訴 人 周瑋峻被 上訴人 范姜妡聿

許文河

蔡豐益謝騰琪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志紘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鄭碩恩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葉月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31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5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12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7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