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630號原 告 笙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仙生訴訟代理人 李松原被 告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瓊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陸拾陸萬伍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壹佰貳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參拾肆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被告應給付原告參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應給付原告貳拾貳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七、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九、本判決第一項至第六項於原告以壹佰壹拾壹萬柒仟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參佰參拾伍萬參仟陸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所主張之利益在社會生活上可認係屬同一或關連之紛爭,並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繼續審理時,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得在同一程序中一併解決,以避免重複審理者,即屬之。查:原告原依據貨款及票據法律關係,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9,054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665,427元,及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1,218,87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司促字第8154號卷第2頁), 嗣於112年11月7日以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59,054元,及自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665,247元,及自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1,218,87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被告應給付原告346,567元,及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五、被告應給付原告339,150元,及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六、被告應給付原告224,747元,及自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69-71頁),經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同係基於與被告公司間之票據法律關係而追加聲明,並減縮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金額,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公司為給付000年00月間之貨款,於112年5月31日簽發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1張,交付予原告,未料屆期該支票經原告提示,竟不獲支付。
㈡被告公司為給付000年00月間之貨款,於112年6月30日簽發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支票1張,交付予原告,未料屆期該支票經原告提示,竟不獲支付。
㈢被告公司於112年3月至6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皮帶、帶輪及
錐套等商品,貨品均已交付被告公司,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總計1,218,877元之價金,然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公司均未支付原告貨款。
㈣被告公司為給付000年00月間之貨款,於112年7月31日簽發如
附表編號3所示之支票1張,交付予原告,未料屆期該支票經原告提示,竟不獲支付。
㈤被告公司為給付000年0月間之貨款,於112年8月31日簽發如
附表編號4所示之支票1張,交付予原告,未料屆期該支票經原告提示,竟不獲支付。
㈥被告公司為給付000年0月間之貨款,於112年9月30日簽發如
附表編號5所示之支票1張,交付予原告,未料屆期該支票經原告提示,竟不獲支付。
㈦為此,爰依貨款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1,218,877元
之買賣價金、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附表編號1之支票票款559,054元、附表編號2之支票票款665,247元、附表編號3之支票票款346,567元、附表編號4之支票票款339,150元、附表編號5之支票票款224,747元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之聲明。
二、被告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112年8月3日提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表示:支付命令之聲請原因與事實不符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買賣標的物與其價金之交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同時為之,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69條分別定有明文。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
退票理由單、出貨單、客戶簽收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影本為證(司促字第8154號卷第4-6、11-226頁、本院卷第73-77頁),經核無訛,而被告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於112年8月3日提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表示支付命令之聲請原因與事實不符等語,惟未為其餘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綜合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㈢遲延利息部分:
⒈又按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
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依年利率6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公司為給付貨款所簽發交付予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支票並未約定利息,嗣經原告於附表編號1至5「票據提示日」欄所示之日期為付款之提示均未獲兌現,依上開規定,被告公司除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清償票款之責外,並應自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而附表編號5所示之支票,原告乃係112年10月2日提示支票而未獲兌現,有台灣票據交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可佐(本院卷第77頁),揆諸上開規定,附表編號5之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12年10月2日起算,原告主張應自112年9月30日起算部分,實屬無據,從而,原告就附表編號5所示支票利息起算日踰越112年10月2日之部分,應予駁回。
⒉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貨物之買賣價金部分(即1,218,877元),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遍查卷內事證,兩造又無約定利率,而支付命令係於112年7月31日送達被告公司,有送達證書可佐(司促字第8154號卷第240-241頁),故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貨款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貨款1,218,877元,暨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附表1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票據金額,暨自附表1編號1至編號5「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附表編號5之利息起算日),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准被告聲請預供相當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法第79條,惟原告就附表編號5利息起算日之部分,雖經本院判決部分敗訴,然該部分既屬不另徵裁判費之附帶請求,即仍應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較為適當,爰酌定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佩伶附表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載金額 (新臺幣) 票號 票據提示日 (即退票日) 利息起算日 1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5月31日 559,054元 SD0000000 112年5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2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6月30日 665,247元 SD0000000 112年6月30日 112年6月30日 3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7月31日 346,567元 SD0000000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4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8月31日 339,150元 NKA0000000 112年8月31日 112年8月31日 5 龍鐵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9月30日 224,747元 NKA0000000 112年10月2日 11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