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90號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戴文亮訴訟代理人 李岱憶被 告 王鳴逸
王欣逸
林政豪林泓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7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