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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23號反 訴 原 告即 被 告 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明光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建輻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反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