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54號聲 請 人 詹楊蘭鳳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相 對 人 高佩珊
高奕加邱佳霖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就本院民國113年8月23日判決(下稱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並聲明:相對人應就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等語,然該部分本非聲請人起訴範圍,原判決並未脫漏,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