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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74號上 訴 人 楊春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方偉等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品陞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