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00號原 告 曾雅筠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曾雅暄共 同法定代理人 曾新光
陳芳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完整姓名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完整姓名,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被告為何人,本院已調得原告所聲請土地公務用謄本,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前來閱卷,並補正所列被告完整姓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