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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陳金華

劉佩聰被 告 徐如光

徐皖慧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徐如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日期:202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