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被 告 徐如光
徐皖慧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徐如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80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徐如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徐如晧」。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告之聲請予以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