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57號原 告 賴福照訴訟代理人 洪國鎮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利息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正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崴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正崴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3日追加起訴狀記載之請求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22,360元,應繳裁判費65,6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65,147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