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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尤菜新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尤正良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0,8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