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0號抗 告 人 林進添訴訟代理人 崔如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衡道等間確認救濟金受領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0號抗 告 人 林進添訴訟代理人 崔如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衡道等間確認救濟金受領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