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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9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02號原 告 林碧霞訴訟代理人 靳國華被 告 郭淳頤律師(即林惜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在管理被繼承人林惜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裁判案由:償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