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12號原 告 莊春吉訴訟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複 代理人 蘇羿仲律師被 告 莊惠英
陳莊美英莊芳嬌莊秀美莊振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複 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被 告 莊日春
陳莊桂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10日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未查被告陳莊桂英是否有訴訟能力,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