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惠英
陳莊美英莊芳嬌
莊秀美莊振春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莊春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1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萬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