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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28號原 告 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慶源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複 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被 告 東森一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莉婷被 告 東森山莊第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志培被 告 麗多森林社區法定代理人 陳和錦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劉慶源為原告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由黃莉婷為被告東森一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年7月2日由陳艷華變更為劉慶源,被告東森一區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東森一區管委會)之法定代理人於113年7月17日由張雪娟變更為黃莉婷,分別有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13年7月19日桃市楊工字第1130022135號、第1130022672號函可稽,是原法定代理人陳艷華、張雪娟之法定代理權業經消滅,本件訴訟程序於本院113年6月28日宣判後,於同年7月23日被告上訴前,既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即應由劉慶源為原告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由黃莉婷為被告東森一區管委會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茲劉慶源、黃莉婷均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劉慶源、黃莉婷分別為原告及被告東森一區管委會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