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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9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32號原 告 卓芷柔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律師原 告 卓倇如

卓展麒卓羅米妹卓嘉芝被 告 卓政佑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複 代理 人 王奕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1932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被告之聲請予以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