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4號上 訴 人即原審被告 高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沛霖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被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康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29日112年度訴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9,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