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國欽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淑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8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8,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