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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0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89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A0003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因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及其他不合法情形,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C1應補正之事項:一、被告許李犁妹於昭和19年9月18日歿(西元1944年),依繼

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條,其繼承依臺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由許李犁妹之日治時期手抄戶籍觀之(本院卷㈢第47頁),其非戶主,故其財產為私產,依同規定第12條,其女兒亦有繼承權C1請提出許李犁妹日治時期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確認有無其他繼承人C1二、被告許利於民國36年2月2日歿(本院卷㈢第49頁、第53

頁前戶長姓名及戶長變動期間及原因欄),為光復後死亡,其繼承關係依修正前之民法親屬、繼承兩編及其施行法規定辦理,是許利之女兒有繼承權C1查原告113年4月23日陳報狀將許利三女許勤之繼承人及許利四女李許新妹長女張李金英、長男李文昌之配偶李邱阿守、四男李志益、長女李思萭、許利四女李許新妹三男李文達之配偶李邱月嬌、子女李銘敦、李淑群、李旻珈、李淑琪同列為被告(本院卷㈢第245頁),113年8月1民事變更追加訴之聲明(二)狀均未列前列之人為被告,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C1三、原告陳報被告許利長女游許阿葉被收養而無繼承權

,惟其日治時期手抄謄本僅記載游石陣養子緣組除戶(本院卷㈠第347頁),游許阿葉配偶為游石陣長男游枝(本院卷㈢第57頁),請原告提出游許阿葉所有手抄謄本紀錄確認游許阿葉為媳婦仔或養女C1四、被告許新求四女許金英於昭和5年養子緣組除戶

、許清江四女許氏秀英於大正10年06月12日養子緣組除戶,均應再提出日治時期手抄謄本確認其為媳婦仔或養女C1五、另由本院卷㈠第431頁謄本可見被告許林壽之長

男許德旺三男許財順之資料,原告均未提出許德旺之繼承人戶籍謄本,亦未追加為被告,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C1六、被告李成佳五女郭李琇梅於78年9月20日歿

,李成佳於62年5月30日歿,郭李琇梅之配偶郭先通於112年2月17日歿,郭先通之續絃配偶黃玉燕有無繼承權,請原告就此表示意見C1七、被告許徐麵妹之養子許新春長男許桂淋之

配偶林玉雪、許新春三男許聖德之配偶范麗娟,有無繼承權,請原告表示意見C1八、被告李永昌三女李佩玲電子謄本顯示無

養父母之記載,請提出李佩玲之所有戶籍謄本以確認有無終止收養C1九、請提出被告許阿登除戶謄本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C1十、請提出被告陳信重(114年1月8日

死亡)、陳吉則(114年1月20日死亡)、許永芳(114年5月23日死亡)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聲明承受訴訟C1 十一、原告應自行檢核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是否齊備,並於 期限內補正載明正確當事人之

起訴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C1當事人能力或當事人適格如有欠缺,將駁回起訴C1十二、前項補正後如有異動,原告並應重新提出起訴(更正)狀 狀,記載正確之被告姓名、住所及正確訴之聲明等必要事項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送達C1中 華 民 國 11

4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C1 本裁定不得抗告C1中 華

民 國 11

4 年 12 月 11 日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