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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11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被 告 葉兆喻即葉作銢

葉思育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兆喻即葉作銢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35,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已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7,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