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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9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199號原 告 岑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建全訴訟代理人 蕭程瑞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八德殘障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呂新民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複代理人 邱馨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款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6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若被告以新臺幣14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20日就「永豐院區行政大樓、博愛樓、教保大樓及活動中心結構耐震詳細評估公安申報工作」簽訂勞務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原告已於111年9月29日完成現場狀況調查及鑽心取樣作業,嗣後依約交付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成果報告書,並完成線上公安申報。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給付契約款新臺幣(下同)14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聲明: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未就其完成系爭契約第5條各期付款條件具體舉證,且本件未經被告驗收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兩造間訂有系爭契約,總價為140萬元,原告已將「建築物資料蒐集及現狀調查內容」及「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成果報告書(定稿本)」提交被告,並完成線上公安申報 (本院卷一17至32頁、135頁、卷二130頁)。

四、查,系爭契約第二條約定履約標的:二、乙方(即原告)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執行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人員至甲方(即被告)指定建築物,執行本契約規定之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事宜後提交成果報告書,並依建築法規相關規定完成公安申報。第五條約定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一期款:乙方完成建築物資料蒐集及現況調查內容提送甲方後,甲方撥付服務費百分之二十。第二期款:乙方交付建築物成果報告書(初稿)後,甲方撥付該次總服務費百分之四十。第三期款:乙方提送完整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成果報告書,甲方撥付該次總服務費百分之二十。尾款:乙方完成契約規定之建築物耐震,並依建築法規相關規定完成公安申報後辦理驗收結案後,甲方給付尾款總服務費用百分之二十(本院卷一19、20頁)。原告提交被告之「建築物資料蒐集及現狀調查內容」及「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成果報告書(定稿本)」及完成之線上公安申報,核與系爭契約約定第一期、二期、三期、尾款付款條件相符,且證人即被告前總務幹事楊禮維於本院證稱:伊為系爭契約之承辦人,由伊代表簽約,伊記得原告有完成第一階段的工作,原告有到永豐院區現勘及測量相關內容,由伊陪同,並有取樣送實驗室,但後來伊於111年9月30日離職,沒看到測試結果等語(本院卷一158至160頁),原告並提出楊禮維離職後,原告與被告方面聯絡人方新翔之通訊軟體對話記載系爭契約之履約及請款過程,其中方新翔於取得原告之報告書檔案及第一、二期請款文件後,要求原告開立第三、四期之發票,原告遂配合提出請款單,並完成公安申報之送件,對話過程中方新翔從未質疑或否認原告之履約情形(見本院卷二71至95頁),被告復未爭執上開兩造聯絡人間通訊軟體對話之真正,並承認確已收受原告公司所送各期請款單及發票(本院卷二3至47、129頁),足見原告於系爭契約簽訂後,依約前往被告永豐院區現勘、採樣,向被告提交「建築物資料蒐集及現狀調查內容」、「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成果報告書(定稿本)」等文件,並完成線上公安申報,核已完成上開系爭契約所定之原告工作內容,則原告依系爭契約約定請求契約總價140萬元,自屬有據。被告未陳述原告工作有何不足,空言抗辯原告未具體舉證,為無可採。又所謂「驗收」,無非契約當事人用以確認工作完成之方法,原告既經本院認定已完成工作,縱未經被告驗收,亦不影響原告請求系爭契約總價之權利,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2年6月18日,本院卷一10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款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