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 告 世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發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32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5,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598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