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原 告 富旺都市更新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同住上訴訟代理人 劉知非被 告 王鈺傑訴訟代理人 王新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