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291號原 告 社團法人桃園縣渡台祖先呂公夏珍宗族會法定代理人 呂明哲原 告 呂清俊
呂添貴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浩瑋律師被 告 林才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代理人 葉冠妤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文筆
林文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就主文欄位第二項關於「原告呂清俊共參佰伍拾貳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呂添貴共參佰伍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位第二項記載「原告呂清俊共參佰伍拾貳元」,此部分為顯然誤載,有原判決附表六「原告三人得請求相當於每月租金之不當得利」之「三、原告呂添貴」部分可佐,原告就此部分聲請均更正為「原告呂添貴共參佰伍拾貳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心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