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44號聲 請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桃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何明光訴訟代理人 徐明豪律師相 對 人 徐金川
徐陳香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聲請人聲明由相對人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7條第1、2項規定:「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被告徐琇怡已於起訴後之113年2月17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見個資卷)。原告即聲請人於113年3月20日具狀聲明由徐琇怡之父母即相對人承受訴訟等語。惟相對人已向法院拋棄對徐琇怡之繼承權,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既已拋棄繼承,其等均非徐琇怡之繼承人,聲請人聲明由相對人承受本件訴訟,於法未合,其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