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仕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廣成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龍宏宇

藍志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上訴人仕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6,530元(計算式:4,205,442元+841,088元=5,046,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877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