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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4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400號原 告 游禎敏被 告 廖杰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是否成立無涉。而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3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如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利用網際網路公開發表言論,侵害伊之名譽等人格權,則原告住所地亦為侵權行為結果發生之地,屬本院管轄區域,堪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被告抗辯應由伊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云云(見卷第49頁),尚非可採,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伊在YOUTUBE經營「中壢吹貴妃」、「中壢吹貴妃打假」、「中壢媽媽游禎敏」等頻道,被告在網路上與伊發生爭執,對伊心生不滿,竟為下列行為:㈠被告於不詳時間在其經營之YOUTUBE「宇智波佐助」頻道,公然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言論,侵害伊之名譽權(下稱事實㈠)。㈡被告將伊分別於民國110年8月10日、同年月11日在YOUTUBE各以「中壢媽媽游禎敏」、「中壢吹貴妃打假」發表之直播影片,上傳至「宇智波佐助」頻道,任由如附表二所示網友留言,侵害伊之名譽權(下稱事實㈡)。㈢被告於110年12月13日在YOUTUBE「中壢媽媽游禎敏」頻道張貼之「抖內高雄水餃媽媽做愛心幫」文章下方,公然以「宇智波佐助」名稱留言:「游媽媽妳又開啟陳品宏模式了!趕快還錢啦!事情整個下來,現金袋寄給妳的錢說要給水餃姊2千,妳怎麼又硬拗到綠界支付,然後展哥拒絕接受金錢幫助要妳歸還錢,結果也沒還錢!」、「我又看到陳品宏模式一樣的人」等語;復於不詳時間再以相同暱稱接續在上開頻道留言:「我又看到陳品宏一樣的模式的人再發文」等語,侵害伊之名譽權(下稱事實㈢)。 ㈣被告於不詳時間在YOUTUBE「中壢媽媽游禎敏」頻道留言公布伊之住家地址,侵害伊之名譽權(下稱事實㈣)。㈤被告從訴外人吳麗萍處取得吳麗萍委託律師於111年2月21日寄給伊之律師函(下稱系爭律師函)及伊於同年3月2日回覆吳麗萍委託律師之存證信函(其上載有伊之住址,下稱系爭存證信函),擅於112年1至3月間某日將上開私人信件張貼在臉書,侵害伊之人格權(下稱事實㈤)。㈥被告於112年2月10日在臉書爆料公社社群張貼伊於111年10月7日之自拍照片,註明:「瘋狂房仲!被我提告後得知我家,跑來我家門口當作自己蕭亞軒,除了拍照還開直播炫照片!網路問題多!住桃園的要小心了,我離她很遠都會專程跑來。照片來自她自己直播台!」等語,侵害伊之名譽權(下稱事實㈥)。㈦被告於113年10月25日在YOUTUBE「宇智波佐助」頻道,公然張貼伊於1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之陳報狀(下稱系爭陳報狀),供大家留言嘲笑攻擊,侵害伊之名譽權(下稱事實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求為命被告賠償伊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100萬元,及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被告則以:關於事實㈠至㈣部分,伊所說為事實,未導致原告名譽受損,且為伊言論自由,此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1811號、111年度偵字第41812號、112年度偵字第124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下稱系爭刑案)。關於事實㈤部分,伊從吳麗萍處取得系爭律師函與存證信函,基於公益而於111年12月間張貼在臉書,用以回應他人詢問原告有無拿取吳麗萍日幣3萬5,000元之事實。吳麗萍向伊說原告私吞該筆款項,故伊揭發此事,讓大家不要跟隨原告之公益活動。關於事實㈥部分,原告經由另案裁判得悉伊住址,乃至伊住處外自拍,伊回應臉書爆料公社社群留言,所說均為事實,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關於事實㈦部分,是原告先發文討論伊新購之汽車,伊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被告有發表上開事實㈠至㈧所述言論,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9、60、145至147頁)。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人格權,請求賠償慰撫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又知名公眾人物容易經由大眾傳播媒體發表意見,其行為、品德、個人人格之誠信操守,攸關社會風氣之導向,具有社會教育之影響力,其言行舉止縱涉入私領域,難謂與公益無關,當以最大容忍,接受社會大眾之檢視及監督。而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未盡相同,後者有可證明性,前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

㈡關於事實㈠至㈣部分:

⒈「中壢吹貴妃」、「中壢吹貴妃打假」、「中壢媽媽游禎敏

」均為原告經營之YOUTUBE頻道,為其所陳明〈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2256號卷第5頁、111年度他字第3150號卷第5頁〉,可知原告從事網路直播,為業界具有相當知名度之公眾人物。而原告陳稱:伊一直以來不論有無直播,都在從事公益活動,會利用直播時向網友募款幫助弱勢團體,也會評估是否給予協助,都有將匯款紀錄公布在網路讓網友知道捐款之流向;本件是吳麗萍交給伊日幣3萬5,000元,說要幫助吳承展、張淑美,伊不會使用日幣轉帳,自行以新臺幣轉交張淑美,吳承展則說不用,可捐給其他需要之人;吳麗萍委託律師與伊聯絡,伊表明自己沒有做錯,如果對方心裡不舒服,伊可以返還款項等語〈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759號卷第5、6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811號卷第19、20頁〉。可見原告從事公益活動,收取吳麗萍捐款,且二人因此事有所糾紛。原告之品格操守及收得捐款後如何處理,攸關公眾利益,應屬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則被告依其蒐集之客觀事證,以個人主觀價值判斷對原告提出質疑、批判,縱使尖酸刻薄,內容足令原告感到不快,仍不具違法性,應受憲法之保障。

⒉其次,原告陳稱:「我小孩是鐵人3項選手,常常在屏東、墾

丁、澎湖比賽,外面沒有廁所,我就會跟他們說我去旁邊上廁所,因為我正在直播我小孩比賽,每個鏡頭不能錯過,我就說我去上個廁所這樣」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1811號卷第22頁);又「中壢吹貴妃打假」於111年9月9日在聊天室留言:「我今天還在路邊......澆花」、「在路邊尿尿是一種快樂」等語(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6334號卷第27頁之手機翻拍相片)。則被告依此脈絡使用「野尿」之用語,亦難謂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致侵害其名譽權。

⒊再者,被告公布吳麗萍匯款予原告之匯款單(見桃園地檢署1

11年度他字第759號卷第13頁),係就吳麗萍捐款事件為適當之評論,依上所述,不具違法性。又匯款單上雖有原告之姓名、住址,但已遮隱部分內容,原告亦撤銷此部分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告訴(見桃園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759號卷第220頁),益難認被告張貼該匯款單有侵害原告之名譽。

此外,如附表二所示留言並非被告所為,亦未見被告有何煽動或附和該留言之行為;且此部分留言固然尖酸刻薄,惟依上所述,仍不具違法性,尚不足認被告應就此部分負賠償責任。

⒋另參以系爭刑案就此部分,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調閱

該案卷明確。故原告就此部分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尚非有據。㈤關於事實㈤部分:

觀諸系爭律師函(見本院卷第183、185頁),係吳麗萍委託律師寄給原告之函件,顯示被告所公布者,乃吳麗萍就該捐款事件之意見及評論,且可受公評,依上所述,被告行為尚不具違法性。至系爭存證信函(見本院卷第181頁),乃原告回應系爭律師函之意見,係屬原告個人之社會活動,其上並有原告之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全無遮隱,被告張貼用意雖在於討論吳麗萍捐款事件,但公開上述資料,已逾越合理必要之範圍,應認不法侵害原告之隱私權。㈥關於事實㈥部分:

觀諸本院卷第177、191頁之截圖,被告引用原告在其住處附近之自拍照片,並註明:「瘋狂房仲!被我提告後得知我家,跑來我家門口當作自己蕭亞軒,除了拍照還開直播炫照片!網路問題多!住桃園的要小心了,我離她很遠都會專程跑來。照片來自她自己直播台!」等語,係對於原告自拍行為之合理評論,並提醒他人注意,難謂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㈦關於事實㈦部分:

被告張貼系爭陳報狀(見本院卷第313、315頁),雖招致他人評論,但非被告所為,亦未見被告有何或附和該留言之行為,要難認被告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負賠償責任。㈧承上,被告於事實㈤公開系爭存證信函之行為,侵害原告之隱

私權,原告得請求賠償慰撫金。又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爰審酌原告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從事房屋仲介業,年薪約500萬元,經濟狀況介於小康至富裕間;被告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從事製造業,年收入約30萬元,經濟狀況小康為兩造所陳明(見本院卷第60、147頁),以及被告侵害原告隱私權之手段、侵害程度、原告因此可能引致精神上之痛苦情形等各種情況,認原告得請求之慰撫金,應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2日(見本院卷第47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此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贅為聲請,無須另為准駁;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欣汝附表一:

編號 發布內容 張貼之照片內容 1 不知道這張清不清楚嘍!告火影忍者沒有什麼了不起的,黑歷史這麼精彩的才了不起!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稱於網路YOUTUBE平臺上 遭游禎敏妨害名譽...」 2 重點!這是委任關係 游禎敏無法履行委任關係 就必須把委任的善款退還給委託人 不得擅自處理 否則會涉法 要做其他處理,也得知會委託人的許可 好比銀行匯款匯不出去的話,這筆匯款還是會回到自己的帳戶那樣 匯款予原告日幣3萬5,000元之單據 3 https://webptt.com/m .aspx?n=bbs/Chung... 這是什麼啊!嚇死我了 原告上傳之相片 4 今天野尿了嗎? 被告直播 5 原來野尿媽勸誘募款可以檢舉喔!感謝住在臺中大甲的習安安,那我也提供了大家都能用的音檔,給大家怎麼樣的合理使用它! 不明照片 6 http://youtube.com/sh orts/HGMTkRxjbx... 野尿媽的募勸證據! 好好聽!不知道能不能學起來,跟社會局來陳情。 #公益勸募可以向社會局檢舉! 農曆111年1月14日之日曆紙照片,並將宜之「塞穴」圈出。 7 #感謝黑洞提醒野尿臺會野尿到處說的人真的沒水準 不詳之人臉書發言截圖 8 這次人家真的拿出野尿媽露點影片了!真夠狠的霸氣寶寶... 貓咪照片 9 此地無銀三百兩!轉寄給自己這種事有很難嗎?再截圖A傳給B就更沒有難度了,重點是有人發文模式就跟習安安一模一樣,偏偏她就住在臺中大甲嘛,所以嘍~才會重點看在臺中社會局,不要忘記黃金人生說要檢舉油媽募款,我附上黃金人生怎麼跟油媽說的證據。 不詳之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表二:

編號 網友名稱 留言內容 1 Jinx 我現在看下來,小叮噹姐是她做公益的工具人,當發現叮噹姐不好控制她就不喜歡了,就開始說壞話了。 2 NEXT 要錢真的很敢。 3 王家祥 小叮噹必須隨時在側服勞,老母食衣住行,看管弱智哥哥,無法離家外出,在家靠自己包水餃且外送,誰能幫?一個人同時做四件事,如何睡飽?直播主沽名釣譽,打落水狗,天地不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