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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26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游能政

洪鼎淇

朱金富被上訴人即被 告 許榮貴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套繪管制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5,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管制等
裁判日期: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