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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33號聲請人 程文政上列聲請人因原告吳恒隆與被告鄒永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吳恒隆與鄒永光、鄒永嘉、鄒永健、鄒永銘、陳彥君、張鄒寶麗、鄒寶蓉(下稱鄒永光等7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期間,鄒永光等7人已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伊,爰聲請由伊承當訴訟等語。

二、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定有明文,此為必要之程序。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補繳7,000元(1,000元×7人),聲請人逾期仍未繳納,有補費裁定、送達證書、查詢表可參,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