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57號原 告 王欣珮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被 告 王欣凱(原名王冠傑)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徐柏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第一項所載「權利範圍十萬分之四十七」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十萬分之四七六」。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