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87號上 訴 人 賴文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賴登芳、賴信助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對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為財產權訴訟,然尚無資料足資核定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則上訴人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為3萬1207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