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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21號原 告 韓佩庭被 告 吳餘欽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餘欽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餘欽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