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33號原 告 梁桂榮被 告 梁家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87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下合稱系爭房地),權利範圍全部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上開房屋騰空返還原告。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價值核定,復依據相同路段近期實價登錄交易價格,其鄰近路段房地每平方公尺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值之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系爭房地面積共計136.32平方公尺【計算式:3樓72.96平方公尺+陽台10.55方公尺+共有部分52.81平方公尺(85.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0+1414.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2)=136.32平方公尺,小數點後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52,800元(計算式:136.32平方公尺×40,000元=5,45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