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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33號原 告 梁桂榮訴訟代理人 白子廣律師被 告 梁家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應更正內容」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應更正內容」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蕭竣升附表:編號 出處 原判決內容 應更正內容 1 原判決附表編號1 252/100000 252/10000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