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37號上 訴 人 陳泱丞上列上訴人與黃文和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22,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