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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8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志翔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黃清結前遭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以100年度裁全字第63號裁定命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43號確認董事關係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確定前,不得行使之董事長職務及權限,而另案現尚未審結確定。原告以黃清結為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租佃爭議調解申請書,並由黃清結用印其上(調解卷第95頁),後因調解、調處不成立,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由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本院,揆諸前開說明,其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3-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