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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5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88號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啓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志翔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載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租佃爭議事件,經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移送本院,惟未據原告提出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起訴程式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