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72號上 訴 人 李建發
李建盛被上訴人 呂秉豐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