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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83號上 訴 人 坤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XILI RESOURCES &INVESTMENT CO.,LTD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83號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94,955.12元,折合新台幣(下同)2,914,1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