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32號原 告 古旺文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複代理人 侯銘欽 律師被 告 何淑芬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淑芬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95,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