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鼎泰豐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易潔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曾宥鈞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臺灣移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國松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31號給付保管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1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