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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39號原 告 陳玉美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被 告 陳江璧玉(即陳威揚之承受訴訟人)

陳鴻鈞(即陳威揚之承受訴訟人)

陳健峰(即陳威揚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芬(即陳威揚之承受訴訟人)

陳淑如(即陳威揚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所載「陳江碧玉」應更正為「陳江璧玉」。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予以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日期:2025-12-16